[補助公告] 110年度「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
「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1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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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配合「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中長程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立從生產端到消費端完整冷鏈不斷鏈之物流體系,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
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等。其中,農企業定義為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者,並需提供契作名單。
(二)申請條件
1. 農民團體與農企業之運銷、加工實績:
(1) 倘為106年(含)以前成立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需具有下列運銷、加工實績任一項:
甲、運銷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蔬果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五百公噸、切花一百二十萬支或盆花六萬盆之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乙、加工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2) 倘為106年(不含)以後成立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上述基準量之五成以上。
2. 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土地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3. 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政策性收購加工、促銷活動、產銷履歷驗證、有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等,或其他經本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包裝、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不包含硬體建築。
(二)補助基準
1. 由本署召開審查會議評定分數,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式檢討。每案最高申請補助上限以不超過3,000萬元為原則,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 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 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 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四、申請及審查流程(參考附圖)
(一) 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三)及相關文件,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必要時申請案件得逕送分署進行書面初審。
(二) 資格審查:送件後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如附件四),完成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本署各區分署。
(三) 書面審查:由本署各區分署及專家進行書面審查。請本署各區分署針對生產運銷實績、人力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五)於本署指定日前陳報本署,由本署送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針對營運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六)。倘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者,原則僅進行書面審查,得視需求再進行現地訪視。
(四) 現地訪視:由本署邀集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地訪視,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地訪視表(如附件七)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五) 核定補助:由本署將書面初審及現地訪視結果彙整簽報,核定受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六) 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八)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
(七) 成效評估:計畫執行完成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績效評估作業,定期回報銷售實績、效益等,並依本署要求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五、補助購置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管理使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 補助之設施(備)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外銷、加工及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
(二)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受補助之1年內取得理集貨場、包裝場或加工場等相關驗證,例如ISO、HACCP、Primus Labs、GLBOALG.A.P.、產銷履歷作物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或有機農產品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等。
(三) 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四) 補助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五)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六)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九)。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七)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三年為限),如不堪使用有報廢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九),且報廢處理若有殘值時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
(八) 計畫核定後,補助之設施(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九) 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本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六、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1/2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